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售电公司以及各市场主体都在积极的研究当中,小益今天带来的文章是对《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与2021年2月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两个政策做了详细的对比帮助大家方便对比理解,也供各位市场主体阅读。
NO.01
第二章注册条件: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中从业人员(第五条):具备风险管理、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电力、能源、经济、金融等行业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修订稿: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小益:在能力方面增加了风险管理,并且在工作经验上做出了具体的方向,大大帮助了市场主体有专项性的选择人才,金融行业的人员是企业今后考虑的重点方向啦!
NO.02
信用要求: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无失信被执行记录。
修订稿: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小益:明确了具体人员的信用记录。
NO.03
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修订稿:符合售电公司注册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 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 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注册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小益:增加了售电公司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意思是具有以上几种性质的企业拥有自己的发电厂的话,那么所属的售电公司不能买了自家电厂电然后又卖出,这相当于自产自销削弱了交易市场的流动性,那么通过这次改进就提高电力交易市场流动性了。
NO.04
(第七条):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
小益:正式稿里新增加的这条规则,要求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独立运营,电网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是电网自己负责不属于此类售电公司的哦。
NO.05
第三章:注册程序
小益:(第八条)增加了其他地区推送的售电公司在售电业务所在行政区域需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后,平等参与当地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要求,同时,电力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对售电公司进行现场核验。鼓励网上办理注册手续,对于网上提交的材料,电力交易机构应与当事人进行原件核对。
NO.06
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售电公司全职在职员工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书。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修订稿(第九条):从业人员需提供能够证明前 3 年相关工作经验(工作时 间未满 3 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职称证明 以及与原职称评定所在单位的离职证明(从业人员职称等级获得超 过 20 年及以上的可不用提供原职称评定所在单位的离职证明)。从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售电公司重复任职。
小益:售电公司从业人员由之前3年相关工作经验的社保缴费记录改为近3个月即可。
NO.07
经营场所证明需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 1 年及以上的房屋出租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
修订稿:经营场所应提供商业地产的产权证明或长期房屋出租合同。
小益:由之前长期改为1年及以上,因为只说明长期的话概念很模糊没有具体参考时间。
NO.08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修订稿(第十三条):“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 况向地方主管部门和信用评价单位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小益:把之前的信用评价单位改为了能源监管机构。
NO.09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中(第十四条):企业控制权转移,因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修订稿:企业股权变更,出现第一大股东变更、股东持股比例从超过 50%降至低于50%、股东持股比例从低于50%升至高于50%。
小益:正式稿中并没有明确变化比例。
NO.10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第十五条)
小益:正式稿新增可根据用户授权掌握历史用电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数据查询和下载。
NO.11
售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第十六条)
小益:正式稿新增同意电力交易机构对其公司及公司从业人员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证明材料对外公示,以及对其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开展的动态管理,删除了修订稿中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NO.12
运营管理(第十八条):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每年3月底前披露其资产、人员、经营场所、技术支持系统等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修订稿第(二十条):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需要启动对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的检查。
小益:电力交易中心每年3月底前都会披露售电公司的注册信息和证明材料。
NO.13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照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新注册用户的合同生效时间为当月实际签订时间。合同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合 同期限、电量及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电力用户偏差电 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应考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和阻塞费用等费用,相关盈亏由售电公司承担。
修订稿(第二十三条):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按照自然年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力用户企业名称、电压等级、户号、 合同期限、电量及分月计划、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小益:把以按照自然年签订合同修改为按月为最小单位签订合同,同时明确了辅助服务费和阻塞费用等相关费用都由售电公司承担。
NO.14
提出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修订稿(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确立零售服务关系的,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用户交易资格,由电网企业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保底供电价格收取电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规定保底供电价格的,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收取。
小益:之前用户可以与多家绑定只是会受到处罚,但是新规明确电力交易中心只受理一家的绑定申请,超过一家的申请不再受理,直接从初始行为上避免了该操作的发生。
NO.15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 过去 12 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 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 5 分/千瓦时。
修订稿:售电公司参与批发、零售市场交易,应通过合同约定按参与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提交履约保函或者保险,标准不低于0.2分/千瓦时。
小益:履约保函由之前不低于0.2分/千瓦时提高至0.8分/千瓦时或5分/千瓦时,大大提高了履约保函额度,增加了售电公司的运营成本及抗风险能力。
NO.16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分别提交履约保函或保险。
修订稿(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多个省区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只需提交一个履约保函或保险,提交的履约保函或保险全国通用。
小益:售电公司以后在不同省份开展业务的话就需要相关各个省份的履约保函,提高了售电公司的运营成本,那么规模相对小的售电公司因运营成本有限只能慎重考虑想要开展业务的省份,承担风险能力越强业务发展规模也就越大。
NO.17
(第二十五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动态监测售电公司运营履约额度与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或保险额度,每日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按周上报国家主管部门;非电力现货试点地区以及电力现货市场未结算试运行期间,电力交易机构按周动态监测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按月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 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电力交易机构通知的 3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足额履约保函、保险,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
修订稿(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结算后计算售电公司运营信用额度,并与售电公司实际提交的信用保证金额进行比较,进行信用监控和预警,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充。
小益:新增了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按现货和非现货结算试运行期间分别设置不同的频率,现货期动态监测更加频繁每日上报而非现货期只需按周上报即可,那么售电公司在现货期交易频繁时更加需要实时关注自己的履约额度是否充足。
NO.18
修订稿(第三十条)电网企业直接控股或者间接控股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总的售电规模不得超过前一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电量的20%。
小益:正式稿中删除这条规则。
NO.19
(第三十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售电公司未与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 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经合同转让、拍卖等方式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并按照保底售电公司的相关条款与其签订零售合同,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修订稿(第三十四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 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未能处理好购售电合同相关 事宜的,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售电公司保证金、保函偿付相应市场主体。
小益:新增了售电公司可以优先自主协商方式处理,协商之后未达成一致的再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转让或者拍卖。
NO.20
第七章 新增保底售电公司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并向市场主体公布。
服务内容:电力用户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 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实际价格及保底成本确定分时保底零售价格,并定期调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 2 倍。
兜底原则:若全部保底售电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接保底售电服务,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后,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合同,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小益:新增了保底售电公司、启动条件、保底零售价格,但是执行期只有一个月,月满之后便可签订新的合同。
小益有话说:总体来看,整体变化不大,重点部分一是将履约保函作为强制要求开展多个省份的售电业务,并且大大提高了售电公司运营成本,二是电网企业旗下的售电公司要求独立运行,电网代理不算其中,三是保底售电公司提供保底零售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 1.5 倍执行。综上可以看出国家对售电公司管理和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了。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想要跟小益探讨自己的想法都可以随时私信小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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