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21〕33号关于凉山州2020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
电改政策
四川发改委
2021-02-22

凉山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 [2011] 2950 号)以及《四川省三州留存电量分配原则(试行)》 (川发改价格 [2014] 24 号),结合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对上报的《凉山州2021 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 的《凉山州 2021 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附后,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 2021 年凉山州留存电量总量控制在 18亿千瓦时以内。执行中如需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凉山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确认。

二、水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留存电量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 [2011] 2950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留存电量销售电价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请凉山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为进一步规范留存电量政策,凉山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科学合理制定当地留存电量管理和使用办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 [2011] 295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川发改价格[2014] 24 号文件的基础上,细化留存电量用户的确定原则,明确留存电量在用户之间、水电企业之间的分配原则和具体方法,以及用户丰平枯结构的确定原则等;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在 2021年6月30 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化厅备案,并从2022年起严格执行。

附件:凉山州2021年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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