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市场化交易常见问题解答(三)
电改政策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2021-03-01

一、交易组织类

Q1:水电消纳示范可交易电量怎么界定?实际用电量超 可交易电量后,是按照浮动电价结算还是需要另签一个常规直购合同呢?水电消纳示范认定的可交易电量怎么查询?

答:按照《四川省 2021 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川经信电力〔2021〕21 号)第 16 页第 2 条(2)点,水电消纳示范用户可交易电量按以下原则认定:“2018 年 8 月 6 日以后单独装表计量的新增工业用户为其全部工业生产用电量;2018 年 8 月 6 日以后扩建的工业用户,扩建产能单独装表计量后,扩建及原有产能工业用电量之和超出扩建前一年原有产能同期工业用电量的部分,且不超过扩建产能单独计量的工业用电量”。当电力用户新增或扩建产能实际用电量超过可交易电量的,超出部分须参加符合条件的其他交易品种。

综上,对于新增工业用户,可交易电量=实际用电量; 对于扩建产能用户,可交易电量=min(实际用电量-扩建前一年原有产能同期工业用电量,水电消纳新增计量点实际用电量)(注:扩建前一年原有产能同期工业用电量可向属地供电公司查询)。年度交易时用户可根据自身 2021 年生产计划预计各月可交易电量,每月市场化交易结算前可在交易平台查询自身的认定可交易电量。考虑到预测的偏差性,扩建产能用户须在年度交易时签订常规直购(或战略长协)交品种的合同。

Q2:铝电合作交易中,外送奖励电量比例按 2021 年四川送浙江“网对网”外送电价(200 元/兆瓦时)折算,暂定为 54%。这个 54%是指什么电量的 54%?

答:是指铝电合作交易年度签约总电量的 54%。

Q3:今年低谷弃水交易品种是不是还是只能工业部分电量才能参与? 低谷弃水交易在年度交易结束后还能参加吗?

答:对于符合低谷弃水交易品种准入条件的工业用户, 该工业用户丰水期低谷时段的用电量(除居民、农业以外的电量)均纳入电量统计,不只是其工业部分电量。对于符合低谷弃水准入条件的已注册存量用户且在年 度交易前经公示无异议的,年度交易结束后还能参加丰水期月度(月内)低谷弃水交易;对于 2020 年底前投产的新增电力用户,仅参加低谷弃水交易品种的,须在 2021 年 4 月底前完成注册并公示无异议后,参加丰水期月度(月内)交易; 对于在 2021 年年内新投产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应在投产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注册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次月起可参加本年度后续市场交易,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参与当年的市场交易。

Q4:低于 85%的情况说明递交后,什么时候可以审核通过,在平台上可以录入呢?

答:零售用户办事人员携带书面说明、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前往交易中心进行面谈确认后,交易中心于一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零售用户即可在四川电力交易平台重新进行零售市场交易信息填报。

Q5:留存用户的具体的留存分月指标怎样查询?

答:今年,省发改委、经信厅关于三州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已将留存用户的指标分解到月,具体详见《关于凉山州 2021 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21〕33 号)《关于甘孜州 2021 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21〕34 号)《关于阿坝州 2021 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21〕35 号)

二、合同备案类

Q6:法人签字可以使用法人盖章吗?合同盖章只能是公章,还是合同章也行?

答:法人签字可以使用法人章;合同盖章使用合同章和公司公章均有效。

Q7:零售合同的录入和备案?

答:零售合同录入请登录四川电力交易平台点击“我的交易-2021 交易查询-零售双边交易”进行量、价信息及分摊系数录入;零售合同备案须提前在钉钉“四川电力市场联络人员工作平台”预约,市场主体根据预约时间前往交易大厅进行零售合同备案。(注:零售合同正文请参照《关于印 发<四川省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等四个示范合同文本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18〕122 号)签订;零售合同附件通过交易平台填报相关交易信息后按照自动生成的附件签订)

Q8:零售合同附件是通过模板直接打印还是必须用交易平台信息录入后自动生成的附件?

答:零售合同附件须进入四川电力交易平台将零售侧双边信息填报完后以自动生成的附件打印为准。

Q9:零售合同平台导出之后左上角是编号,是否需要改成附件一、二?

答:零售合同附件编号由四川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 不能进行修改变更,否则审核无效。

Q10:系统录入零售合同附件时,“申请退回”后,何时可以重新录入、提交?是删除交易品种重新录入?还是待交易中心处理后操作?

答:当双方已确认的零售交易合同通过双方“申请退回” 后,零售用户即可调整交易信息,不需交易中心操作。

Q11:签订长期合同,是否可以直接在零售合同上填写长期时间?那下一个交易年份是否就不需要提交合同了?

答: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才可签订 3-5 年合同,具体详见《2021 年省内市场年度交易公告》(川电交易司公告 2021-08 号)。合同正文填写长签的年份,合同附件签订 2021 年的量价等信息。长签合同期内后续交易年份, 如果合同正文模板没有修改,合同正文双方没有改动,可不再提交合同正文,但合同附件仍须按当年最新模板签订。

Q12:合同附件就用系统导出的就可以吗?

答:零售合同附件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为准;批发合同附件请参照《关于印发<2021 年零售市场偏差考核费用分摊补充条款>等合同附件的通知》(川电交易司公告 2021-11号)中的批发合同模板自行打印签订,word 模板在“交易平台-政策法规-2021 年合同附件格式”中下载。

三、结算考核类

Q13:一个用户有两个户号,富余电量交易品种是分别结算还是合并结算呢?

答:以市场主体为单位进行结算。

Q14:今年电力用户超用电量如何结算和考核?

答:对电力用户按计划内交易品种(含常规直购、除电解铝企业留存电量外的留存电量)、计划外交易品种(含战 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电解铝企业电量(含铝电合作电量、电解铝企业留存 电量)、水电消纳示范 4 个类别分别进行偏差考核。其中, 水电消纳示范分地区进行偏差考核。对于零售用户,超用电量按浮动电价结算,不再进行偏差考核。对于批发用户,3%以上的水电超用电量按超用品种 对应水期月度(月内)交易电价上限结算;3%及以内的水电超用电量按电力用户超用品种的当月水电合同加权平均价 结算。其中计划内交易品种(含常规直购、除电解铝企业留存电量外的留存电量)3%以上的水电超用电量按常规直购月度(月内)交易电价上限结算,电解铝企业电量(含铝电合作电量、电解铝企业留存电量)3%以上的水电超用电量按铝电合作月度(月内)交易电价上限结算。各类型品种超用结算价格见下表。

Q15:参加多个计划外交易品种,偏差考核 3%是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答:计划外交易品种(包含战略长协、富余电量、低谷 弃水、电能替代、自备机组停发替代)合并结算和考核。

Q16:售电公司没有偏差考核,零售用户就没有偏差考核吗?

答:是的。若售电公司没有偏差考核电费,就不会分摊给其代理零售用户。

四、其他

Q17:一个经营性专变用户的户号里面包含了大工业、非居民用电、商业用电,那么在算富余电量基数的时候,包含非居民吗?

答:若市场主体户号为大工业或普通工业用电,则该户号下的一般工商业电量(包含普通工业、非工业、商业、非居民用电)会纳入富余电量基数计算,居民、农业电量不入计算。若市场主体户号为非工业、商业或者非居民用电, 则该户号的电量均不能参与富余电量交易。

Q18:是不是计算富余电量基数时包含除居民、农业用电外的所有电量,但是富余电量结算时只算工业用电?

答:不是,纳入富余电量结算的电量统计规则与富余电量基数计算规则一致。

Q19:对“非正常退出市场及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连续三个月未签订交易合同(含交易合同电量为零)的, 其当年后续月份在缴纳输配电价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 1.2 倍执行”。中途停产的是否按以上执行?

答:已参加市场交易但中途停产的电力用户,连续三个月未签订交易合同(含交易合同电量为零),按非正常退出市场处理。其当年后续月份在缴纳输配电价基础上,按照政 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 1.2 倍执行。

Q20:去年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如果今年未签订零售合同算不算非正当退市?

答:不算。按照《四川省 2021 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川经信电力〔2021〕21 号),电力用户一旦参与市场交易,原则上当年内不得退出市场。

相关文章:《2021年四川市场化交易常见问题解答(一)》《2021年四川市场化交易常见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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